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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足见政府对于严厉打击大宗商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强监管下,地方交易场所更应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划清中远期交易与“类期货”交易的界限,远离红线合规发展。

厘清边界守住底线明确发展路径

“在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的进程中,关于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定义一直是行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期报传媒大宗商学院院长师秋明告诉期货日报记者,“现货市场可以分为即期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大宗原材料等主要品种多按照年度计划采购,无法实现即买即用,因此中远期交易在现货市场中非常普遍,也非常重要。”

在师秋明看来,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错位发展,首先要找到二者之间的差异。商品中远期交易是以现货仓单为标的、实物交收为目的。而期货市场最主要的功能是发现价格,帮助企业规避价格风险。因此,从交收比例上可以直观看到二者的区别,远期订单交易实物交收率远高于期货交易。在结算方式上,中远期交易通常是在未来某一时间点进行一次性结算,而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每日对会员的持仓进行结算,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盈亏,并调整保证金账户。此外,二者的合约标准化程度不同。中远期交易的合约是非标准化的,交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合约是标准化的,对除价格外的其他条款都有统一规定。找到差异、明确边界有利于市场从业者在探索业务模式创新时划清红线、守住底线,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从此次发布的《意见》可以看出,中央决策部门对于商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表述。山东港口集团期现事业部总监冯益朋认为,《意见》中提到的“推动批发行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代表现货市场主要参与和服务的群体是批发行业和企业,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消费群体即自然人不是现货市场的服务和参与交易对象。“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商品现货市场信用水平,为商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基础条件。”这明确了现货交易市场是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体现了期现货两个市场相互依存、联动发展的关系。

在他看来,现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商品现货市场信用水平”,经营模式要以“构建安全的交易生态”“促进商品高效流通”“建设数字化交易基础设施”“推动人民币定价”为核心,交易以实物交收、促进商品流通为目的。

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大宗商品市场的多项政策为地方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勾勒出更加清晰的路径:首先,要全面禁止自然人入市;其次,要确保交易双方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进行交易;最后,以促进商品流通为宗旨,加强与期货市场的联动,互利互补,共同推动市场组织升级、流通升级。

警惕以业务创新为名开展“类期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少地方交易场所打着业务创新的旗号,实则在开展“类期货”交易,其中的潜在风险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据业内人士透露,分辨一个交易场所的业务是不是“类期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品种选择上,其会从期货市场没有上市、价格波动比较大、有群众参与基础的品种“下手”。二是从交收体系上来看,一个地方交易场所的交收比例占到实际交易的多少?是否在仓储、物流上进行投资,建设完善的交收体系?这些能从一定程度上判断这个交易场所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还是以投机“赚快钱”为目的。

多位受访者认为,《意见》要求“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整顿重点是这类允许自然人参与、有投机炒作行为、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易场所。

所有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中远期交易都被视为“类期货”交易吗?也不尽然。业内人士表示:“在真实的贸易需求中,中远期交易并非 100%实物交收。远期订单交易具有实物交收的真实需求,可存在合理的延期交收,但不能无限滚动延期,否则就有期货交易之嫌,不同行业可设置期限参照范围。此外,若远期订单交易产生了损益抵冲或发生卖方回购而无实物交收,并不能断定为期货交易,但要给予更多监管关注。”

近年来,产能预售、调期交易等创新的交易模式在现货市场上被广泛应用。2024年8 月6 日,物产中大资本管理(浙江)有限公司通过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基差点价方式确认其发售沥青订单结算价格,采用浙油仓单形式完成交收,实现了首单浙油仓单交收业务落地。这是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以产业客户需求为牵引,探索期现联动创新的有益尝试,也是助力产业客户缩短交收时间,提升现货流通及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实践。

调期交易是山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针对现货贸易中实体企业产能预售、库存管理、采销管理、价格锁定、风险管控等实际需求,创新性地推出一种“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交易模式。该模式以现货贸易习惯为基础,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以远期合同转让为交易形式。客户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的生产需求,选择将合同持有到期交收,或者在到期前进行调期转让、调期交收、协议交收,既可以实现实体企业购销货物的诉求,又可以满足实体企业经营中风险管理需求,为客户在现有的现货、期货体系之间,提供更加丰富的经营策略。

这种以产业客户需求为导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现联动的业务创新才是行业之所需,企业之所盼,也是《意见》中倡导的“推动商品期货市场持续贴合现货市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功能发挥水平,增强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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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